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船舶保安規(guī)則(試行)
發(fā)表日期:2013/12/17 14:01:09    點擊量:3405 次
發(fā)布部門: 中國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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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船舶保安規(guī)則(試行)》,自2008年9月1日起對渤海灣、瓊州海峽航行載客定額10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客渡船、高速客船)、長江干線航經(jīng)“兩閘”(三峽船閘和葛洲壩船閘)載客定額10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滾船、客渡船、高速客船)生效。對其他船舶的具體生效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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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船舶保安規(guī)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內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減少船舶保安風險,防止船舶保安事件發(fā)生,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內航行船舶及其公司。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軍用船舶、漁業(yè)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國內航行船舶保安工作,發(fā)布船舶保安等級。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運輸部的領導下,負責全國國內航行船舶保安工作。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在中央管理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guī)則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對通過規(guī)定的船舶保安培訓并經(jīng)考試合格者,簽發(fā)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二)接收船舶保安報警,接收和發(fā)布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職責內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行動;
(三)對公司、船舶實施保安監(jiān)督管理;
(四)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職責。
第四條 船舶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保安等級1是指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shù)母郊颖Wo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3是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fā)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第二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 船舶應當配備船舶保安設備。保安設備或其等效代替措施的具體配備要求和技術標準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 為達到船舶保安目標,船舶應建立船舶保安體系。船舶保安體系至少滿足以下功能:
(一)搜集并評估與保安威脅有關的信息并有效交流;
(二)保持船舶和港口設施的有效通信;
(三)防止擅自進入船舶及其限制區(qū)域;
(四)防止擅自將武器、燃燒裝置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學品等帶入船舶;
(五)標明保安事件的情形并提供防范、反應措施的程序和報警的方式;
(六)要求在保安評估的基礎上制訂《船舶保安計劃》;
(七)要求進行培訓、演練和演習,以確保熟悉保安計劃和程序;
(八)與船舶安全的一致性。
第七條 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所屬船舶進行船舶保安評估,編制《船舶保安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指定公司保安員、船舶保安員;
(三)負責接收、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確保有效交流;
(四)負責為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船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賦予船長在船舶保安方面的決定權;
(六)組織、參加船舶保安培訓、訓練和演習。
第八條 在各等級保安狀態(tài)下,船舶應當按照經(jīng)確認的《船舶保安計劃》開展工作。
發(fā)現(xiàn)保安威脅,在船舶保安等級未改變之前,船舶可以按照《船舶保安計劃》采取高于其所處保安等級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護性措施和特殊保護性措施。
第九條 船長在職責范圍內做出的維護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決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員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絕人員(經(jīng)確定為政府正式授權的人員除外)及其物品上船或者拒絕裝貨。
不論處于何種保安等級,船長在任何時候對船舶的安全負有最終責任。
第十條 船舶在進入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間,如港口設施設有保安員,船舶應與港口設施保安員聯(lián)系,協(xié)調行動。
第十一條 在航船舶,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所在區(qū)域船舶保安的任何信息,應當立即向最近保安聯(lián)絡點報告。
第二節(jié) 船舶保安評估
第十二條 公司保安員應當確保船舶保安評估由具備評價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員按照本規(guī)則及相關規(guī)范的要求開展,并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妥善實施負有最終責任。
船舶保安評估可以由公司保安員實施;也可委托具備船舶保安評估資質的機構實施。
第十三條 船舶保安評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相關規(guī)定:
(一)確定現(xiàn)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二)確定并評價應予重點保護的船上關鍵操作;
(三)確定船上關鍵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脅及其發(fā)生的可能性,以確定并按優(yōu)先順序排定保安措施;
(四)找出船舶設施、設備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針和程序中的弱點,包括人為因素。
船舶保安評估應當包括現(xiàn)場保安檢驗。現(xiàn)場保安檢驗應當檢查和評估船上的現(xiàn)有保護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
船舶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前述重大變化包括:船舶結構、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設備、功能發(fā)生變化,船舶的保安組織機構、職責和協(xié)調程序發(fā)生重大變化,船舶發(fā)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四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船舶結構、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相同或者相近,經(jīng)向海事管理機構說明,可以共同評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完成船舶保安評估后,評估人應當制作書面的《船舶保安評估報告》。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當由公司加以審查、接受并保存。《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予保密。
第三節(jié) 船舶保安計劃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根據(jù)船舶保安評估已經(jīng)確定的船舶特點、潛在威脅和薄弱環(huán)節(jié)等情況,編制《船舶保安計劃》。
《船舶保安計劃》應當就本規(guī)則定義的三個保安等級作出規(guī)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的保安組織機構以及各自職責;
(二)標明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包括公司保安員的24小時聯(lián)系方式;
(三)船舶與公司、港口設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職責的有關主管機關的關系;
(四)各保安等級下的相應措施;
(五)《船舶保安計劃》的保密措施;
(六)防止擅自進入船舶及其限制區(qū)域和擅自將武器、燃燒裝置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學品等帶入船舶;
(七)與海事管理機構、保安聯(lián)絡點、港口設施保安員及其他部門聯(lián)系、報告的程序,船舶內部聯(lián)系和報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八)標明保安事件情形及進行防范、反應的程序;
(九)對威脅或者破壞保安狀況的情況作出反應(包括撤離)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guī)定;
(十)對主管機關在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fā)出的指令作出反應的程序;
(十一)與計劃有關的培訓、演練和演習程序;
(十二)保安設備的類型和維護要求,即確保得到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的程序;
(十三)與港口設施和其他船舶協(xié)調的程序;
(十四)建立、保持和更新危險貨物或者財產(chǎn)及其地點清單的程序;
(十五)自身要求簽署《保安聲明》的條件以及如何處理港口設施提出《保安聲明》要求的做法;
(十六)與未取得《港口設施保安證書》的港口,或者未取得《國內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fā)生界面活動以及與固定、浮動平臺或者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將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十七)保安活動內部審核、《船舶保安計劃》的評審與更新及保安活動評審的程序。
  第十七條 除海事管理機構授權人員可審查《船舶保安計劃》外,《船舶保安計劃》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船舶結構、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計劃》。
第十九條 《船舶保安計劃》應經(jīng)從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審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條 《船舶保安計劃》制定后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監(jiān)督檢查《船舶保安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四節(jié) 對保安員和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完成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船舶保安培訓,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二條 公司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船舶保安評估;
(二)制訂、完善和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三)安排船舶進行初次和后續(xù)的審核;
(四)確保負責船舶保安的人員受到適當?shù)呐嘤枺?br /> (五)確保船舶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之間的有效溝通與合作;
(六)及時接收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確保將信息及時傳遞到公司所屬船舶;
(七)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隊的保安計劃,確保每條船舶的計劃均準確反映該船具體信息;
(八)安排船舶保安演習。
第二十三條 船舶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船舶的定期保安檢查,確保船舶保持適當?shù)谋0泊胧?br /> (二)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三)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
(四)為船上人員提供培訓;
(五)報告保安事件;
(六)與公司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聯(lián)系、協(xié)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七)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保安設備;
(八)組織實施船舶保安演練。
第五節(jié) 船舶保安的演練、演習
第二十四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船舶應至少每隔6個月針對標明的保安威脅進行一次保安演練。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員發(fā)生變更,而這些人員在最近的適當間隔期中沒有參加過該船的保安演練,則必須在發(fā)生變更后的一個星期內進行演練。
  第二十五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船舶每12個月應進行一次保安演習,任何兩次演習間隔不超過18個月。
  保安演習可以采用實地或者模擬的形式,也可以與相關演習結合進行。保安演習可代替一次保安演練。
第六節(jié) 船舶保安記錄
  第二十六條 船舶應記錄并保存涉及以下活動的記錄:
 。ㄒ唬┡嘤、訓練、演習;
 。ǘ┍0矤顩r受到的威脅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狀況受到的破壞;
 。ㄋ模┍0驳燃壖捌涓淖儯
 。ㄎ澹┡c船舶保安狀況直接有關的通信;
 。┐氨0苍O備的保養(yǎng)、校準和測試;
 。ㄆ撸┤魏未、船船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八)其他與船舶保安有關的實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計劃的細節(jié))。
  第二十七條 船舶應當對船舶保安記錄加以保護,防止擅自接觸、刪除、破壞、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應當建立專門的船舶保安記錄簿。
  船舶保安記錄應當存船保留3年。
第三章 保安報警和保安信息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在各海事管理機構設立的船舶保安聯(lián)絡點負責接收船舶保安報警并采取下列行動:
  (一)及時按照船舶保安應急反應程序采取行動;
 。ǘ榇疤峁┍0步ㄗh;
  (三)按規(guī)定程序向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當出現(xiàn)威脅船舶、船港界面活動或者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應當向保安事件發(fā)生地的船舶保安聯(lián)絡點或船舶所屬公司進行船舶保安報警。
  公司保安員收到船舶保安報警后,應當立即向保安事件發(fā)生地的船舶保安聯(lián)絡點進一步報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種類、船上人員和貨物情況、受到的保安威脅等情況,同時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如涉及到港口設施,還應通報港口設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船舶應當制定并落實有關措施防止發(fā)生保安誤報警。發(fā)生誤報警,應當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對誤報警采取行動支付的額外費用,由誤報警的船舶承擔。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及港口保安信息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通知相關的公司和船舶,協(xié)調港口設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動,同時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必要時按規(guī)定程序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保安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
 。ㄒ唬洞氨0灿媱潯吩诖蠈嵤┑挠行裕
 。ǘ┐氨0苍O備配備情況;
  (三)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海事管理機構有明顯理由認為船舶不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應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
  第三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公司,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對有關船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或者修訂《船舶保安計劃》。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經(jīng)必要的培訓,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能履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公司暫;蛘叱蜂N其保安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則對船舶及其公司采用分批實施的原則。具體適用船舶和生效時間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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